示例
亏损 $5,000 卖出 ETF,20 天后买回 → 亏损不被允许;这 $5,000 改为增加新买入部分的 ACB。
CRA 来源: 《所得税法》(ITA) 第 40(2)(g) 条
免责声明:本内容为通俗摘要,仅供教育用途。Canada Tax Planner 是软件,不是税务专业人士。涉及注册公司、跨省居住或金额超过 $5,000 的报税决定前,请咨询注册会计师 (CPA)。本网站与加拿大税务局无关联。
亏损 $5,000 卖出 ETF,20 天后买回 → 亏损不被允许;这 $5,000 改为增加新买入部分的 ACB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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